触目惊心的考试泄密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11浏览次数:44

 

 

来源:《中国保密在线》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启用前”是包括命题、试卷保管、试卷送交考场直到开考的一系列过程的总称。要做好这个过程的安全保密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且繁重的任务。

 

 

 

从国家统一考试中国家秘密产生的过程看,参与命题的老师和专家可以说是最早、最全面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他们中的不少人成为不法分子“围猎”的对象。一些命题人员经受不住拉拢和诱惑,为了一己私利,主动“卖密牟利”。同样,入闱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亦甚为重要,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一体,哪里出现纰漏都会危及国家秘密的安全。

2012年,无业人员朱某知晓朋友吴某已连续两年参加本省艺术联考命题工作后,电话联系吴某提出要购买2013年本省艺术联考音乐类的题目及答案。在某师范大学任教的吴某同意并收取了朱某支付的4万元现金。1218日,吴某携带一款连接电脑后可上网,并能收发短信、接听电话的迷你手机顺利通过安检,进入外省的印刷厂,参与本省艺术联考命题工作。23日晚上,该印刷厂因停电导致无法屏蔽手机信号,吴某趁室友熟睡之际,使用迷你手机连接其笔记本电脑上网,将拷贝好的2013年艺术联考音乐类的相关题目及答案等资料辗转多人传给朱某。朱某将有关试题及答案卖给了某培训学校校长邹某,获利6万元。邹某安排其学校教师江某将获取的有关试题和答案抄在黑板上,对参加艺考的数十名考生进行了讲解辅导,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312月,司法机关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邹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江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吴某因泄密身陷囹圄,实属罪有应得。同时,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工作也存在漏洞,不仅在安检时没能发现吴某私自携带的迷你手机,在停电时又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间接为吴某窃密行为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管,是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不能有丝毫马虎。实际工作中,考试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最有可能接触到这些国家秘密,其中部分人员受利益驱使,无视保密规定,通过泄露国家秘密谋取非法利益。而单位对涉密人员和保密设施监管、监控不到位,也是导致泄密事件发生的重要因素。

2012年,某市教育局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科科长周某在市考试院保密室内,对2012年医学类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试卷进行分类整理时,乘人不备将研究生考试试卷的政治、英语、西医综合三科试卷档案袋夹带在其他文件中盗走。进行复印后,他又将三科试卷放回保密室的待整理试卷中。201216日,周某通过QQ联系欧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三科试题复印件卖出。欧某担心事情败露,将整套西医综合试题复印件和少量政治、英语试题复印件销毁,将余下部分试题进行倒卖,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此后,周某还将盗窃的三科试卷复印件分别交给“枪手”做出答案后,通过QQ发送给其招揽的80余名考生,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此外,调查还发现,周某曾多次窃取同类研究生考试试题并从中获利。2013年,司法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6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中,周某借职务之便,盗走试卷并私自复印、买卖。窃密过程中,他复印试卷、送回试卷的一系列行为竟无人发现。由此可见,涉案单位的试卷保管环节存在诸多疏漏:没有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安装必要的防盗监控装置,没有实行24小时安全保卫、专人巡逻、适时进行保密检查等,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考试环节是泄密案件的高发环节。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主要由考点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负责。这些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拥有较大的管理权限,一旦罔顾法纪,后果更为严重。

201112月,某区教育局巡视组到某私立中学检查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机密级)的2011年度秋季高三毕业生会考时发现,学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段举行政治科目考试,擅自将考试时间由14点至1530分调整到16点至1730分,且该科目试卷已经拆封。经查,该校属私立学校,管理松懈,学校怕学生会考不及格,拿不到毕业证,影响学校声誉,便于1219日下午3点左右,趁校长苟某出差之机,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谭某和教导主任杨某合谋拆开试卷,擅自推迟考试时间,将试卷拿给本市第四中学老师刘某做出答案,告知本校考生,致使国家秘密泄露,并造成全省停考。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谭某、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刘某、苟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008年,某市中学教师南某以帮助亲戚家孩子通过考试为由找到商贸服务学院教师邵某,利用邵某承担全国职业医生考试考场监考任务的便利,在考场内,于开考前将邵某管理的考试试卷二、三、四(在启用前均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秘密拍摄并带出考场,找到枪手作答后,交与参加考试的11人,获取非法利益。考试结束后,南某给予邵某2000元作为报酬。2013年,司法机关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南某有期徒刑2年;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邵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一叶落而知天下秋”,细节中往往蕴含着规律。以上案例告诉我们,考试泄密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利益驱使,即命题、保管、考试等各环节与试题有所接触的人,照顾人情关系或追求经济利益。二是管理松懈,即有关单位对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保密场所的监管力度不够,管理防范措施落实不彻底。

要解决考试泄密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加强:

要加强管“人”。包括参与命题、保管、考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一要强化审查。对上述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发现问题人员,要及早去除“隐患”。二要加强教育。及时对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全员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促使其履行保密义务。三要查找漏洞。适时排查考试工作各个环节存在的泄密风险点,并及时加以完善和改进。四要严格追责。对考试窃密、泄密案件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要加强管“场”。包括命题、保管、考试等各个环节涉及的场所,要加强进“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场”,入“场”人员严禁携带违规物品;要加强“场”内管理,保障保密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认真落实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针对考试工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要加强出“场”管理,对出场人员、物品进行实时监控、盘查,并作好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