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4-21   浏览次数5336
 

 

 

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促进华东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者经学校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合同主体

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可在相应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在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者所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学校及其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争议解决等进行审批、管理、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合同综合管理机构

学校办公室内设法律事务室,是负责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性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对本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及业务审核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负责本部门经学校授权委托管理的合同,授权如下:

1.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学校学生事务类、活动类合同;

2.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生教学业务类合同;

3.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教学业务类合同;

4.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咨询活动类合同;

5.基础教育与终身教育处负责学校基础教育服务合同、非学历教育类(含网络教育)合同、教育咨询服务合同;

6.人事处负责学校劳动或人事合同;

7.科技处负责学校自然科学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专利合作申请合同以及著作出版合同;

8.社科处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合同、著作出版合同;

9.国际交流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合同、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合同;

10.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国内校际、校企合作类合同;

1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管理和校办企业管理类合同;

12.设备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耗材类采购合同、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合同;

13.财务处负责学校借贷合同以及各类银行服务合同;

14.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类合同;

15.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程类、服务类、货物采购类合同以及学校周转房租赁合同;

16.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采购合同、图书加工与服务合同。

所列部门的具体授权范围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被授权部门如需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或其他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需办理授权,应以签报形式提交法律事务室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业务审核。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会签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合同管理人员

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应明确指定部门专员负责合同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

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顾问,但须事先签报提交法律事务室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

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合同专用章。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学校授权范围申请刻制业务合同专用章,对业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守学校的《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批、授权、签署。

第十三条  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

承办合同的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审查和起草,包括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资格;

(二)起草合同文本,并评估合同可行性;

(三)评估本方履约能力。

第十四条  缔约资格审查

订立合同前,承办合同的单位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收集、保存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合同形式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文本应打印或印刷制作,但即时结清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的文本应当优先采用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或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其部门职责及业务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经法律事务室审核,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后使用。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语言

合同签署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中文文本,且文字表述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若涉外合同采用外文文本的,承办合同的单位应当保证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合同内容一致、表述准确,且中文文本具有不低于其它语言文本的效力;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文本审核。

因翻译不准确、内容不一致导致学校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发生纠纷的,由承办合同的单位以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审批

订立合同,应当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流程:

(一)经学校授权委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经相关部门会签,签报提交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其他未取得学校授权的合同,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审核后,须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提交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签报提交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前述第一、二款中,凡合同内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还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订立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为合同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法律事务室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审批通过的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的签署

学校订立合同应当由校长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印章。如学校所属单位在取得学校书面授权后,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可以由单位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字,并加盖业务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印章。

订立涉外合同时,可以由校长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应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合同的单位同时做好存档工作。提交法律事务室审核的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合同的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送交法律事务室备案。

合同及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含附件);

(二)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和补充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谈记录、邮件、信件等;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缔约资格证明文件;

(五)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材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合同保管部门应将履行完毕的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履行单位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合同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合同的履行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向法律事务室进行法律咨询

第二十六条  因合同履行发生仲裁、诉讼的,合同的履行单位或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确定应诉方案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应诉,但须征得法律事务室审核同意。

仲裁、诉讼事项产生的相应费用,原则上由合同的履行单位承担。

第五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擅自订立合同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渎职或失职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害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或制定合同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华师〔200618号)和《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华师财〔20091)同时废止。

 

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单.doc

 

 

 
中北: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邮编:200062 电话:62232214
闵行:上海市东川路500号 邮编:200241 电话:54344815 传真:54344800 邮件地址:uoffice@admin.ecnu.edu.cn
华东师范大学 学校办公室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2.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