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03〕59号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利益,学校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法律咨询小组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学校法律咨询小组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是法律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法律咨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法律咨询工作范围
1、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2、涉及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有关单位或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或应诉的事项。
3、校领导或有关单位和部门认为有必要经过法律咨询的其它事项,如学校制定规章、政策、民事纠纷等。
第三条 法律咨询工作流程
1、情况报送。
提出法律咨询请求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将需要咨询的文本和有关事项的书面材料报校长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或应诉的,必须将有关诉讼案由(包括案件背景、证据、有关文件)报校长办公室。
2、律师咨询。
校长办公室根据需要咨询事项的内容性质,安排法律咨询小组成员或聘请其他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对拟提出诉讼或应诉案件的咨询意见必须报请校领导批示。
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形式包括:审读文本,提出书面咨询意见;与咨询单位人员面谈,提供口头咨询意见;参与有关洽谈、谈判事务等。
3、反馈与协调。
书面咨询意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反馈咨询单位,重要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经校领导批示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的案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诉讼过程,主要包括聘请代理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制定起诉或应诉方案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义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资料归档。
校长办公室负责法律咨询事项的收发文登记以及有关法律咨询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条 法律咨询费用
1、经过校长办公室聘请有关律师或专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由校长办公室按规定支付费用。
2、单位或部门(未经校长办公室)直接聘请有关律师或专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由该单位或部门支付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法律咨询工作流程图.doc
华 东 师 范大 学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