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02〕54号
第一章 性质和宗旨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咨询小组是负责学校法律咨询服务的非实体性机构。
第二条 法律咨询小组宗旨是:通过开展法律咨询,为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学校有关经济项目、重大事务的对外谈判和法律诉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三条 法律咨询小组主要职能包括:
1、为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为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3、接受学校委托,草拟、修改和审查学校有关法律文书;
4、接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经济项目、重大事务的谈判活动;
5、接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的有关法律诉讼活动;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为法律咨询小组的常设机构,挂靠校长办公室。法律咨询小组主任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主要由校内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具有兼职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担任。也可聘请校外法律界人士。
第六条 法律咨询小组成员每届任期2年。
第七条 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主要职责:
1、召集、筹备法律咨询小组工作会议。
2、负责校领导及校内各部门与法律咨询小组的联系、协调。
3、负责学校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的登记、保管。
4、负责法律咨询小组的经费管理。
5、法律咨询小组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章 运作机制
第八条 法律咨询小组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运作:
1、召开法律咨询小组工作会议,提出学校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学校的有关法律事务。
2、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向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校长办公室)报告、登记,由法律咨询小组提供咨询意见。
3、法律咨询小组委派专人参与或负责法律咨询、对外谈判及法律诉讼等。
4、重大、疑难问题或可能引起诉讼的事务报告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由法律咨询小组提供咨询意见,并向校领导汇报。
5、定期召开法律咨询小组会议,总结工作。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