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00〕9号
各院各单位:
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新机构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机构管理,理顺体制与机制,现对机构设置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设置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力争以转变职能来替代增加机构;
2、成立新机构须履行严格的申报审批手续,做到定性(即实体与非实体)、定位(即隶属关系)、定人(即人员编制);
3、对于新设置的机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机构管理办法。
二、申报受理部门
机构设置申报受理部门为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社科处、国际交流处等)调研论证新机构的成立事宜,向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提交拟成立机构的建议方案,执行分管校领导批示和校长办公会决议。
三、审批机构
成立实体性机构的审批机构为校长办公会,成立非实体性机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学校重大事务的机构设置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实体性机构
1、提出申请。申请成立新机构必须正式签报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其性质及时协调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的论证。
2、拟定方案。经过论证认为有必要成立新机构的,由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配套建议方案,包括机构性质、名称、级别、编制、隶属、职能等内容。
3、校长办公室根据机构性质和职能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校长办公室将论证完整的机构成立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5、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落实。
(二)非实体性机构
非实体性机构不与编制挂钩,申请论证步骤参照实体性机构申报审批程序1,经过论证认为有必要成立的,由校长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校长办公会通报。校长办公室根据分管校领导批示落实。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1、
实体性机构设置申报审批流程图.doc
2、
非实体性机构设置申报审批流程图.doc
3、
不定行政职级的机构负责人任命程序流程图.doc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