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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5-09-27   浏览次数1135
 

 

督办工作是校长办公室的重要职责,是服务中心工作,加强执行效力,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督办工作必须遵循以下规程:

一、工作原则

1、合法性原则。督办事项必须有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决策依据。

2、时效性原则。督办工作必须及时,急事急办。

3、责任制原则。所有督办事项均须明确责任单位,明确督办责任人。

4、协调性原则。做好协调与服务工作,不能直接处理或代替职能部门承办。

二、督办范围

1、上级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要决定等事项的落实情况。

2、学校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决议、重要文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3、校领导的批示件。

4、重要信访件等。

三、督办流程

1、督办件的登记。列入督办范围的文件必须登记,编华师督办号。

2、明确责任单位。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3、明确办结期限。督办件一般必须明确办结期限。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明确办结期限,应按要求办结。无明确办结期限的督办件的反馈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反馈期间没有办结的,必须督促责任单位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办结日期。

4、明确督办责任人。校办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督查、催办反馈。督办工作人员按照登记的情况,及时催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要求其反馈办理信息。

5、督办情况必须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校领导报告。

四、督办工作的监督

1、督办情况汇总。定期(一般每月一次)对督办件的办理反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校领导。

2、督办情况通报。定期(一般每季度一次)对逾期督办件进行汇总,并予以通报。

五、工作流程图:

列入督办件

领导批示 件 

上级督办件

重要信访件

校办登记编号

责任单位

责任人落实

校办汇总

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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