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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规程

发布日期:2005-09-27   浏览次数602
 

 

学校的法律诉讼是指涉及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有关单位或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起诉讼或应诉以及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诉讼范围的事务,由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负责,遵循以下规程:

一、案件登记

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学校名义提起诉讼的,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应该要求其提交申请材料,并统一登记。学校应诉的案件,收到有关法律诉讼的文书后,应交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统一登记编号。

二、审批办理

以学校名义对外提起诉讼的,由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报校领导审批。学校应诉的案件,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登记后,报校领导阅示,并转相关部门办理。

三、聘请律师

诉讼案件必须向律师咨询。律师咨询和聘请,由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负责。聘请律师必须签署代理协议。

四、参与诉讼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代理律师具体参与法律诉讼过程。一般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参加或旁听庭审过程。

五、材料归档

诉讼办结后,法律咨询小组秘书处应要求代理律师撰写案件办理情况小结,并同有关文书材料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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