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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5-09-27   浏览次数397
 

 

 

校办负责的统计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学校年度统计公报、根据上级部署和校领导要求编制各类统计数据。

一、基本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及时完成统计任务,保证基础及综合数据的准确、全面。

3、坚持统一管理,做好其它单位对外报送统计数据的备案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统一、完整。

4、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5、遵守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布学校的各类统计数据。

6、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计公报的编印

1、基本要求

统计公报每年编印一次,公报发布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统计截止时间为上年的1231

2、统计公报的基本内容

1)学院、系;

2)科学研究机构、各类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和重点学科;

3)现设专业(博士、硕士、本科、专科);

4)学生情况;

5)毕业生与授予学位情况;

6)教职工情况;

7)财务情况;

8)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9)校舍、土地基本情况;

10)基本建设情况;

11)科研情况;

12)获奖情况;

13)图书馆藏书情况;

14)校办产业;

15)出版社情况;

16)附属学校情况。

三、统计流程

根据统计任务编制统计表

将统计分表发送相关单位

各相关单位填表并返回

经数据汇总整理并录入

将数据发还各相关单位校对

部门负责人审核

校领导审批、签发

发布统计信息

上报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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