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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1-01-01   浏览次数676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更好地贯彻《高等教育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很好地结合起来,切实做到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领导分工负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现对我校党政会议议事规则作如下规定:

一、党委会、常委会

党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需要可增加次数。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一位副书记召集主持。

党委会的出席人员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

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专职副书记如非党委委员,可列席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党委换届等重大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须经党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

1、事关学校全局的中长期重大事项;

2、年度或学期党委工作报告;

3、党委换届等重大干部事项。

常委会通常每两星期召开一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一位副书记召集主持。

常委会的出席人员是:书记、党委。必要时可召开常委扩大会,扩大范围视情况而定。

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

1、贯彻执行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意见;

2、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的指导或建议意见;

3、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经费预算的指导或建议意见,书记、校长代表党委、行政作的重要报告;

4、全局性重大工作思路。如:中长期规划、改革的目标和步骤,重大经费安排,重大基建、投资项目,稳定工作预案,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配置与调整方案,等等;

5、干部队伍建设计划,处级干部任免及奖惩,校级干部后备队伍人选的确定,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方案;

6、学校向教育部党组、上海市委和市教育党委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7、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意见;

8、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9、统一战线和党派工作的重大问题,民主党派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10、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重大案例处理;

11、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政领导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不定期举行,通常是每月召开一至二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是: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副局级巡视员。校长助理、党办主任、校办主任列席。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的事项:

1、传达贯彻中央、市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通报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2、审定学校向教育部、市府、市教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3、研究落实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重大决策的工作部署;

4、学期工作安排;

5、学校实施的校规、条例、政策;

6、决定需要党政各方协调一致的重大工作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学生军训、后勤社会化工作、学生公寓建设等;

7、通报有关重要信息。

三、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通常每星期召开一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主持。校长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一位副校长召集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是:书记、校长、副校长、副局级巡视员。党委副书记视议题需要出席或列席,校长助理列席。

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视议题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列席。

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事项: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文件政策,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贯彻意见;

2、交流情况和信息;

3、拟订学校发展规划;

4、拟订校内组织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5、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专业职务评聘方案,重要人才的引进,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6、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生收费标准;

7、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学校贷款计划;

8、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

9、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要改变;

10、拟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建议方案及重要的经济分配政策;

11、校办产业的重大事项;

12、涉及校誉或观瞻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13、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

14、校级的奖励与处分;

15、学校的校历安排与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

16、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关于会议的组织

1、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主报部门领导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会议审定,汇报要简明扼要。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要在会前商得一致,由主报部门领导及协办各部门领导会签后上报会议讨论;如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汇报。汇报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要同时提出本部门贯彻执行的意见。

2、校党委、行政会议的议题,分别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和校长办公室主任收集汇总,协调有关事项并请相关部门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分别报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审定。有关的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3、提倡开短会,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4、校党委、行政召开的会议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协助党政领导对执行、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其他会议

为组织实施校党政会议的决策决定,校党委、行政定期召开学院(机关、华大集团)党委书记及总(直)支书记会议、院长系主任会议、党委各部(办)部长碰头会、机关各处(办)处长碰头会。学院(机关、华大集团)党委书记及总(直)支书记会议一般为每月一次,每月的最后一周举行。院长系主任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三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开会次数。上述会议通常由党委书记、校长主持,书记、校长外出不在,可指定一位副书记、副校长主持。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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