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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1-01   浏览次数602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学习《若干意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不断提高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自觉性。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都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切实做到依法各司其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努力成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模范,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模范,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模范。

第四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要认真对照《若干意见》关于党委领导职责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五条  校长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若干意见》所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修订完善《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  坚持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前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制度,坚持教代会、民主党派“双月恳谈会”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有关要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程序,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公开竞聘、任前公示等制度,切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和执行《若干意见》的各项规定,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十条  党委要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若干意见》的监督、检查,坚持并完善校领导每周接待日制度,通过网上校长信箱、定期召开各种座谈会、纪委监督检查和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若干意见》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做到每年一次集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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