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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公章刻制、使用及保管规定

发布日期:2011-01-01   浏览次数4678
 

(20112月修订)

一、公章的刻制

1.需刻制党组织公章的单位拟定刻制公章的签报;

2.签报提交党委办公室,经审核后,由主任签署意见;

3.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刻章事宜;

4.公章刻好后,党委办公室留印模,通知刻章单位交回原公章并签收新公章;

5.党委办公室将申请刻制公章的签报以及印模存档。

二、党组织公章的使用

1.使用党组织公章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同意,内容重要的公文盖章须有党组织领导的批示,批示记录应予保留;

2.用印时应注意公章字位的端正,勿歪斜颠倒。

三、党组织公章的保管

1.公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办公室的安全之处;

2.公章不准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须报有关领导批准;

3.公章保管者应认真负责,确保公章安全以及正确使用;

4.被撤销单位党组织的公章应及时交回党委办公室。

四、违规处理

1.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2.因违规使用公章引起法律、经济责任的,追究当事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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