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往届毕业生来信反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然而,就业指导中心却为了提高学校就业率,强制将来信人的户口和档案迁回原地,致使来信人在招工和应聘的时遭到用人单位歧视,至今无法落实就业单位。
学生发展服务联合中心接信后,对来信人反映的户籍迁转问题做了解释和说明。就业指导中心始终严格按照教育部、各省市以及上海市的有关毕业生户籍档案政策办理毕业生户籍档案工作。信中提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也是学校办理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的依据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毕业生基本信息核对表上户口及档案迁移信息来确定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迁移去向。此表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同时经院系辅导员签字及院系盖章确认。此后,学校户政科和学生档案室根据此表的信息,打印户口迁移证及邮寄档案。此外,即使户籍档案未保留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仍会为毕业两年内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出具相关的证明。就业指导中心很乐意为广大毕业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