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事宜

发布日期:2012-08-17   浏览次数9
 

 

有研究生咨询,其与陕西西安市某中学签订就业协议后,能否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学生发展服务联合中心答复,《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西部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请学生确认签订协议的中学是否属于办法中所列举的基层单位。若符合规定,学生可于2009年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交代偿申请书及就业协议复印件。届时,助学贷款办公室也将在校网上公布相关政策。近几年,国家逐年加大对支援西部毕业生的资助力度。请赴西部工作的学生关注相关信息,或来电咨询,联系电话:闵行校区54342302,中山北路校区62232137

 

 

中北: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 邮编:200062 电话:62232214
闵行:上海市东川路500号 邮编:200241 电话:54344815 传真:54344800 邮件地址:uoffice@admin.ecnu.edu.cn
华东师范大学 学校办公室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2.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