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有关印章使用规定

发布者:刘欢发布时间:2011-01-01浏览次数:4929

为加强公章管理,严格文书制度,对“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公章及书记公务签名章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 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

2 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等;

3 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

4 其他特殊用印。

二、“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1 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通告、布告等常规公文;

2 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明、签报、出差单据等。

三、党委书记公务签名章的使用范围:

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

四、党委有关印章的保管

1 党委、党办印章由党办机要秘书专人保管。

2 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3 印章保管人也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的管理人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 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